-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0-0096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卫发〔2020〕37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卫发〔202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济南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 月 5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济南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的通知》(鲁卫发〔2020〕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1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康养济南”建设为引领,以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按照“保基本、补短板、促规范、提能力”的思路,利用三年时间,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逐步建立“以人为本”的县域整合型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系统整合。以区县地域为单位,以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为目标,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统筹规划辖区机构布局,明晰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形成合力,为辖区居民提供可及便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2.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梳理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短板,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推进工作。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短板,对照满足重大疫情基层防控需要,着重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达标和服务功能有效发挥。
3.分类实施,均衡发展。针对区县、城乡和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实际,坚持农村、贫困地区优先,坚持软硬件并重,统筹推进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和管理服务改进,做到县域服务网络健全、机构能力整体提升、城乡服务水平均等。
4.中西医结合,医防并重。健全县域中医药服务体系,尤其发挥中医药在医防融合体系中独特的作用和优势,中西医并举,协同发展,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防结合、全专结合的居民健康强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力争到2023年6月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90%以上区县综合医院和60%以上中医医院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5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全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基本标准,20%以上达到推荐标准。建设12家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发热哨点诊室,并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镇卫生院以及符合区县发热门诊规划布局的机构应设立发热门诊。
——实现全部村卫生室(含村卫生室服务点)房屋产权公有。
——政府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中医药科室全覆盖,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全覆盖。
——实施服务能力提升“双十百千育才计划”,即建立20个市级基层特色科室孵化中心、200个市级基层特色科室,培育2000名基层骨干人才。
三、主要任务
(一)发挥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牵头抓总作用。
1. 对照国家相应标准,全面提升区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综合能力。70%以上区县综合医院和45%以上中医医院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医疗服务水平,2021年、2022年分别达到50%、60%和25%、35%。
2. 到2022年底,每个区县要完成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癌症等其中5个以上中心的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20〕735号)要求,改善1所县级医院传染病救治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相应规模的传染病救治病床、负压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补齐县级综合医院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精神(心理)科和病原微生物检测、急诊急救、创伤救治等服务短板;完善县级中医院治未病科、康复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急隔离产房建设,提高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急危重症救治能力;优化区县疾控机构设置与职能,全面提升疾病预防和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与干预能力。
3. 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考虑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因素,科学制定精神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实现城乡全覆盖。以现有机构转型改、扩建为主,市级建设一所三级精神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区县都要设置一所二级精神卫生机构,没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区县要明确一所综合医院或我市辖区内其他精神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4. 充分发挥区县级医院医共体牵头作用,实现人才、技术等资源下沉,提高医学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检查检验、病理诊断、药品供应保障、消毒供应、后勤服务等中心运行效能,拓展对医疗质量及院感控制、健康管理、中药饮片、教育培训的区县域统筹管理,进一步提升县域医疗服务和管理同质化水平,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
1. 提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发挥枢纽作用。在每个镇办好1所政府办卫生院的基础上,在主要涉农区县,根据服务范围、交通便捷程度,根据地域和人口分布状况,分别选择章丘区刁镇卫生院、明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埠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圣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济阳区垛石镇中心卫生院、曲堤镇中心卫生院;平阴县孝直中心卫生院、东阿镇中心卫生院;商河县郑路镇中心卫生院、龙桑寺镇卫生院;莱芜区羊里镇卫生院;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家机构作为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将服务能力提升到二级医院标准,构建农村地区“30分钟重点疾病救治服务圈”。镇卫生院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同时,重点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床位、科室及发热哨点诊室(标准见附件1)等建设(提升标准见附件2)。
2. 统筹基层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建设与设置。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为指向,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人口聚居程度等要素,每个街道或3—5万服务人口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建制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按0.8—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提升标准见附件3)。村卫生室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规划调整和提升完善(具体见附件4),原则上以2.5公里服务半径为宜,建成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实现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公有。鼓励镇卫生院领办或延伸举办村卫生室,实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基层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1. 创新编制管理,强化财政保障。落实区县疾控中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标准,以区县为单位空编率降至5%以下。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总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每千常住人口分别按照1.0人和1.5人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服务人口1―1.5‰配备,积极推行县招镇管村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人员岗位供给。各级医院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人员相应经费补助。
2. 加大人员供给和人才引进力度。(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根据空缺岗位,制定年度岗位需求计划,报同级人社、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采用简化程序、降低开考比例等方式开展公开招聘。各区县招聘高层次人才或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时,可视报名情况,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招聘,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加大对工作在边远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激励力度,区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地区物价情况逐年增长。(2)设立市级基层卫生人才项目。设立以全科医生为主的2000名基层骨干人才遴选评定计划,落实奖励补助。(3)完善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依据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3.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逐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根据“按需核定、逐步配齐、择优聘用”的原则,提高乡村医生的薪酬水平和保障待遇,乡村医生基础工资根据个人岗位、工龄、学历、执业资质、职称、职务等要素确定,由各区自行制定。3年内50%以上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 设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加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在每个镇卫生院遴选1―2名专兼职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并给予补助。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范围。全市每年计划安排不少于150名,并及时完成执业注册工作。
5. 健全完善基层卫生网格化监管体系。整合卫生监督、计生执法、职业健康等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村医生、计生专干作用,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不断健全完善区县、镇(街道)、村(居)三级卫生健康网格化监管体系。
(四)优化基层机构运行保障政策。
政府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财政根据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县镇一体、镇村一体管理体制机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基层机构人员收入逐步达到区县级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落实一般诊疗费,调整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务性收入占比。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落实总额控制指标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等政策,支持基层首诊,推进分级诊疗。
(五)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技术水平。
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为重点,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急诊抢救、正常分娩、常规二级及以下手术、儿科、产科、老年病、中医、康复、护理等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发挥选派“业务院长”和医联体精准扶持作用,大力开展特色科室建设,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精准扶持措施,到2022年,建立20个市级基层特色科室孵化中心;评估确认200个市级基层特色科室。加快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带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推进信息化管理。
各区县在市级统建系统框架下,完善区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达到《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80%以上;县域内健康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形成融合公共卫生、电子病历等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电子健康档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实现在线预约、双向转诊和数据自动采集。全面推广电子健康卡应用,县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全面达到3级以上,其中县级综合医院达到4级以上。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远程医疗覆盖全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提升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行业综合监管效能。
(七)推进医防融合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医疗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的业务支撑平台,探索建立机构间人员培训交流机制。将疾控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医防融合的健康管理体系。整合服务流程,把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作为临床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探索推行医疗处方和健康处方“双处方”,逐步建立预防、医疗、慢病管理、康复为一体的服务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八)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开展中医药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医药诊疗设备、药品,积极开展对基层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强化和突出基层卫生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主体办医责任,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属性。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卫生健康工作机制,推动保障基层卫生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区县政府要承担规划统筹责任,推动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协调发展。区县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切实承担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支出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和已经申报基层卫生设施提升项目,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编制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完善机构设置,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政府卫生投入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和职称评聘、薪酬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卫生、医疗等因素,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负责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和落实强基层相关倾斜支持政策。
(三)制定计划,推进实施。各区县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在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20年11月底前制发具体的工作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财力较弱、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并向省、市卫生健康委备案。鼓励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内容整合打包以项目形式推进,鼓励区县为单位集中高标准采购仪器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监测,严格考评。各区县要依托各级卫生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信息系统,开展三年规划指标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督查各区县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销号管理。根据进展情况,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市级将于2023年上半年对各区县进行评估验收。
联系人:韩 超 张印戈
联系电话:66607347 66601719
邮 箱:wjwjcwsc@jn.shandong.cn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诊室基本标准
2.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4.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附件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诊室基本标准
一、设置机构
不设发热门诊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发热哨点诊室。
二、主要功能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传染病防控要求,对不明原因或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进行排查、登记、报告、转诊等。
三、房屋设施
(一)发热哨点诊室应当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区域,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院感防控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立三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双通道(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医患单独卫生间和隔离留观室。
(二)发热哨点诊室应加强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严禁使用室内风循环。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发热哨点诊室的出入口要有明显标识和专用通道,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相交叉。
(四)预检分诊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识,指引发热患者到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五)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挂号、收费、化验、医疗处置和取药等环节带来的人员流动。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配置。诊疗台(医患间距≥1米)、诊疗椅、检查床、电脑(医生工作站)、打印机、电话等办公室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品、医疗废弃物桶、紫外线灯、消毒喷雾器、快速手消毒等诊疗、检查、防护设备设施,以及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等。
(二)可选配置。宣传栏、心电图机、非接触洗手设备、干手设备、摄像监控系统、对讲系统、移动式X光机、血(尿)常规检测仪等。
五、人员和防护
(一)应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且经过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防控救治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医师及护理人员,并合理安排医护人员轮流上岗。
(二)医务人员按照院感防护级别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工作帽、乳胶手套、一次性隔离衣、护目镜、一次性鞋套等。
(三)按照一人一诊一室的原则,做好就诊患者的管理,降低患者间接触风险。
(四)医务人员进出发热哨点诊室,要严格按照院感要求和流程正确穿脱个人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六、工作流程
(一)预检
患者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预检人员在预检分诊处,使用非接触式测温仪或红外测温仪进行体温测试。当体温≥37.3℃时,由预检人员引导患者通过专用通道到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二)接诊
1.发热哨点诊室医务人员使用水银体温计对患者体温进行复测,并记录两次最高体温。
2.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
3.询问并记录患者相关传染病发病最长潜伏期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以及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史。疫情期间还应记录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
4.询问、检查患者临床症状、体征,主要包括发热、呼吸系统或其他相关系统症状、体征、发病时间及鉴别诊断症状、体征等,根据有关传染病诊疗规范或指南作出临床诊断。
5.根据实际情况,在发热哨点诊室开展相关检验检查。
(三)处置
1.对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检验结果等,按规定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的患者,根据诊疗规范或指南提供诊疗服务。
2.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的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隔离留观处等待转诊,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疫情网络直报。
3.患者转诊后,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附件2
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镇卫生院在综合指标达到国家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同时,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基础设施
(一)按照民生三年规划和医疗专项规划,进行房屋建筑新、改、扩建,加装医用电梯,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筑面积和公共设施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基本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平方米。
(二)开展适老化公共设施改造,80%以上的镇卫生院建成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向养老服务延伸,向“两院一体”发展。
(三)绿化美化良好,院落及院内干净整洁,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二、床位设置
(一)床位达到每千常住人口1.2张的标准。
(二)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三、仪器设备
(一)在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基础上,重点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空气消毒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他设备。
(二)全部配备影像、心电、眼底等远程诊断设备。
(三)配备与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智慧随访箱和健康驿站,检测数据可自动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
(四)服务人口达到5万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6排以上CT设备。
(五)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达到推荐标准的镇卫生院在上述基础上,应配备16排以上CT、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设备,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A档要求。
(六)急救型救护车由县级根据急救规划统筹配备。
四、专业科室
(一)必设科室。应设置全科医学科、内科、外科、妇科、精神(心理)科和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具备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其中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数字化标准。同时,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科室和专门人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
(二)特色科室。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居民服务需求,每个乡镇卫生院在康复科、口腔科、老年医学科、疼痛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血液透析室、骨科等特色科室中,至少选择设置1个。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居民提供居家医养、安宁疗护等服务。
五、诊治病种
镇卫生院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推荐病种中的50种常见病、多发病,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应达到60种以上,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应达到100种以上。
六、人员配备
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下派帮扶等方式,为镇卫生院配备开展业务工作必需、实现服务功能必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资质和数量结构必须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附件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同时,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基础设施
(一)按照民生三年规划和医疗专项规划,进行房屋建筑新、改、扩建,完善无障碍公共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和公共设施达到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基本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5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按其承担的任务和功能设置,其中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三)开展适老化公共设施改造,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
(四)绿化美化良好,院落及院内干净整洁,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二、设备配备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基础上,重点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
(二)社区医院和达到推荐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动态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监测仪等设备,达到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A档标准要求。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备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要求。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与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智慧随访箱和健康小屋,检测数据自动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
三、专业科室
(一)必设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全科诊室、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康复治疗室、预检分诊室和抢救室,具备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其中预防接种门诊达到数字化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设置全科诊室,同时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条件。同时,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科室和专门人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
(二)特色科室。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居民服务需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内科、外科、妇科、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口腔科、精神(心理)科、疼痛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血液透析室、骨科等特色科室中,至少选择设置1个。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居民提供居家医养、安宁疗护等服务。
四、诊治病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推荐病种中的50种常见病、多发病,社区医院和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达到60种以上。
五、人员配备
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下派帮扶等方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开展业务工作必需、实现服务功能必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资质和数量结构必须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附件4
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村卫生室在达到国家《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设置布局
村卫生室选址应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或调整、新农村建设等要求,与学校、村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组织办公场所等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干净整洁,温馨舒适,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一)中心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房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值班室。原则上,聚集发展类和城郊融合类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中心村卫生室标准。鼓励中心村卫生室与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融合发展。
(二)一般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800人,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四室分开”。原则上,存续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一般村卫生室标准。
(三)村卫生室服务点。房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合理设置工作分区和必要设施。原则上,位置偏远、人口偏少,不宜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划设立村卫生室服务点,作为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卫生室的补充。
二、仪器设备
在《山东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鲁卫规财发〔2008〕8号)的基础上,一般村卫生室应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以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应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具备远程诊断功能)等设备,有条件的可按照《山东村卫生室省级示范标准基本设备目录》(鲁卫基层字〔2019〕3号)配备壁挂式全科诊断仪等设备。村卫生室服务点设备由巡诊医生根据需要携带。
三、医疗卫生服务
一般村卫生室在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应能够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以及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在一般村卫生室的基础上,应能够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远程心电检查等服务。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占比应达到80%以上。村卫生室服务点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
四、人员配备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附件:关于印发济南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卫发〔2020〕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