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0-0045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卫医发〔2020〕17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卫医发〔2020〕17 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建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传染病发生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杜绝因医疗废物管理脱节而导致的污染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对《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确保全面准确领会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起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年内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目标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台账,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办法》贯彻实施。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科室,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各类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工作要求,防止渎职失职行为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市、区县院感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督导,提高其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与管理水平。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积极开展全员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涉及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每个岗位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医疗废物、可回收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规定,都要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对标《办法》,迅速开展自查自纠,从机构内分类、收集、运输、贮存、暂存等全环节进行排查,确保做到机构、过程、环节落实全覆盖。
三、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更要增强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相应服务社会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并提供规范化培训。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传染病疫情期间要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
(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要强化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的规范建设与管理,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防止二次污染。要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转让、出卖。要建立交接登记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做好交接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5年。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和院内外无缝衔接,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逐级报告。要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收集。可回收物要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禁止将非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统一管理,做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可回收物规范化管理、无缝全覆盖。要充分发挥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医共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回收合同,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严禁非法买卖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做到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合法,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指导其完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规范暂存设施设备。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必须做到分类收集、存放,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可回收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医疗废物、可回收物交由无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不得自行焚烧、填埋或随意抛弃医疗废物。
四、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规范化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要依法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要严格把关。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特别加强对无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未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回收合同和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做到全覆盖。要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证安全。要将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挂钩。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疾病传播或环保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