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1-0092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1-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卫发〔2021〕31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疾控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卫发〔2021〕31号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疾控中心,市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卫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通知》(济卫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

对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四级损害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的,由市级财政进行经济补偿。四级甲等、乙等、丙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补偿年限。四级甲等、乙等、丙等的损害系数依次为0.8、0.2~0.4、0.1~0.2,补偿年限均为1年。

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二、补偿审核流程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受理及补偿实施等工作。

(二)申请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书面补偿申请(附件1)。申请补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受种者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书原件;

4.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提供票据的单位公章);

5.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鉴定结论书原件;

7.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1、4、5、6的原件由区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返还申请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的,或者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3.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四)区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向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交补偿受理申请书(附件2)和经济补偿审批书(附件3),连同本通知规定的材料一起报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补偿受理申请书和经济补偿审批书后,对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程序合理性存在问题的退回予以纠正;对审核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对于经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并发放补偿款的,区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附件4)。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送达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与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附件5),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视同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补偿。申请人同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30日内,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拨付补偿资金后30日内将补偿协议书和补偿费用拨付凭证等资料上报至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六)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参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补偿申请程序,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拨付经费。

(七)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由区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材料起30日内协助申请人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补偿事宜。

(八)受种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有异议,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补偿程序中止,根据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重新启动补偿程序。若申请人60日内不签署经济补偿协议,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九)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材料不得少于20年。

(十)对国家、山东省实施的其他预防接种活动,审核流程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2020年1月15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损伤等级为四级且已经给予补偿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并根据前期补偿情况补足补偿经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其他工作要求按照5号文件执行。


附件:1.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2.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申请书

     3.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审批书

     4.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

     5.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书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 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docx

附件2 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申请书.docx

附件3 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审批书.docx

附件4 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docx

附件5 济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书.docx


正式文件下载:济卫发2021 31号 关于做好我市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关于做好我市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通知

  • 上一篇:
  •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