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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2-00735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2-24
发布机关: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260001
标  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卫发〔2022〕6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卫发〔2022〕6号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康养济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主管本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复核、批准、备案工作。街道(镇)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及发放。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比对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高龄津贴的条件、标准及资金安排

第五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80—89周岁且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第七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如是代理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可以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申报高龄津贴所需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申请人所在页);

(四)在指定银行开办的申请人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一式三份,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镇)各存一份。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县卫生健康局,经过大数据比对后复核、批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享受时间的认定:高龄老人户籍一直在本市的,从其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且符合条件的,从其户籍迁入本市的下月起开始享受。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由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街道(镇)根据审核后的享受待遇人数和标准,采取“一人一折(卡)”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未能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查明原因,经审核后给予补发,补发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高龄津贴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停发条件: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死亡;其它需要停发的情况。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停发时间的认定: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本市或者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其它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一个月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停发津贴,未按时申请停止发放的,追缴超发津贴。

第十七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迁出区从其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迁入区主动与迁出区对接情况,确认迁出区停发后,从次月起续接发放,并建立个人发放档案。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随时关注申请人户籍迁移以及死亡情况,及时填写停发登记表报上级审核、复核、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相关技术进行审核认证,发现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镇)要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区县卫生健康局报送当季度高龄津贴资金审批表,并附发放明细(电子版),据此申请高龄津贴资金。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应当于每季度末月月底前发放结束后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上一季度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和检查结果,对在检查中查实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失职渎职行为,就及时指出并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察和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要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由街道(镇)在60日内追缴完毕,归入以后高龄津贴发放款项。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老年人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等手段,向社会宣传高龄津贴发放规定及办理流程;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举报和信访投诉。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管理,所有与高龄津贴相关的申请、审批、说明等纸质材料要加盖公章后归档保存;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高龄津贴发放的电子数据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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