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5-0050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3-13 发布日期: 2025-03-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卫职健发〔2025〕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 监督所)、济南医院,各有关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 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济南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济南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 一)考核对象
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2.从事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
3.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济南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且在1个 考核周期(3年)内的所有医师。
(二)考核范围
包括医师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
二 、考核程序
( 一 )简易程序
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职业病诊断医师,由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考核机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视为定期 考核通过。
1.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职业病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
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职业病鉴定否定诊断结论的病例在5 例以下。
2.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其他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 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诊断职业病病例30例以上,经职业病鉴定 否定诊断结论的病例在3例以下。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12年以上, 一个考核周期内签署职 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300份以上,经省级质控职业健康检查结论 没有错误。
(二) 一般程序
1.专业能力考核(占考核结论权重的70%)
(1)理论考核。由济南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控 制中心负责理论考核,权重为40%。每个诊断类别在每个考核周 期内参加市级及以上与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继续 教育或业务培训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相关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健 康监护有关内容、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案例分析和实践技能 等),权重为10%。
(2)实践技能考核。由济南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现场考核工作,权重为20%。
2.工作业绩考核(占考核结论权重的30%)
主要包括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方式:工作量主 要考核内容为考核期内完成查体人数或诊断接诊人数,工作量达 到全市平均水平及以上为满分,按照全市平均水平以下90%、 80%、70%依次递减,权重为10%。工作质量考核以国家、省、市
三级相关工作质控结果为主要依据,权重为20%。
3.职业道德状况考核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 投诉等有无违法行为。由负责职业病工作的行政部门、监督机构、 质控中心提供,为一票否决制,考核机构复核。
三、组织实施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济南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济南医院)具体 组织实施。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每3年为1个周期,于当年度 10月底前完成满考核周期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 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考核情况报告。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下即为不合格。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 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其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补考合格前,不得 允许其从事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相关工作。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 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 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 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本人考核记录本。 由考核机构统一颁发考核记录本。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每年通报定 期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