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6-6182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4-14 发布日期: 2026-04-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医育融合·健康照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市“医育融合·健康照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医育融合·健康照护”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人口家庭字〔2023〕7号)《济南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5年)》(济卫发〔2024〕11号),深入实施“医育融合·健康照护”专项行动,健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在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的资源优势,围绕“幼有所育,幼有善育”,以婴幼儿健康为中心,促进卫生健康与托育服务深度融合,为全市婴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托育服务,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医疗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指导率达到98%。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婴幼儿照护指导体系。依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业医疗机构,牵头建设市、区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相关职能,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指导、生长发育评估、人才培养、科普宣教等服务,打造以中心为阵地,延伸和关联托育机构以及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体系,2028年实现区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全面提升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及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人员专业技术优势,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一对一”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巡回指导、协议派驻等方式配备健康管理员,由其兼任健康副园长。为健康管理员配备健康查体包和智慧随访设备,为入托婴幼儿提供膳食营养、心理发育评估、中医保健等专业保健服务。全市统一制定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各区县(功能区)结合辖区实际需求,优化完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提升服务针对性。
(三)加强“医育融合”服务。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日常评估、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同步督导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落地落实;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培训、指导、考核与评估,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通入托幼儿转诊绿色通道,向托育机构派驻健康首席专家,积极探索医育融合模式和服务品牌。支持托育机构建立入托婴幼儿健康档案,定期对在园幼儿开展生长发育评估,对评估发现的异常指标,由健康副园长负责解读,并指导后续干预措施,持续提升入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四)拓展特殊儿童群体关爱服务。依托国家级、省级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已开展的特殊儿童康复训练经验,拓展0—3岁特殊儿童托育服务。支持市儿童医院开设特殊儿童托育实验班,提供专业化多模式照护服务。开展特殊儿童健康促进项目,为有需求的0—3岁特殊儿童提供公益类家庭照护指导服务。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机构、进家庭、进农村。
(五)规范托育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托育服务实训基地及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育儿知识、健康管理及心理辅导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健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鼓励相关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师资资源,持续优化完善培训教材、课件及宣传视频,探索规范高效的岗前培训与继续教育模式。全面推广“泉心泉育”课程,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阵地作用,常态化开展相关培训。
(六)推广中医药健康服务。中医医院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相关科室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特色优势,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耳穴压豆、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辖区托育机构实际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照护人员掌握中医保健知识,提升中医保健水平。
(七)支持卫生健康单位拓展托育服务。鼓励并引导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职工3岁以下子女超过30人的卫生健康单位采取自建自营、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运营等多元化运营模式,规划建设集医疗保障、科学育儿、专业照护为一体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八)健全相关政策保障。卫生健康单位利用内部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职工子女托育服务产生的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单位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支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申报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九)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各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托育服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同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十)强化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托育机构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法律法规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力规范托育机构运营行为,坚守婴幼儿健康底线。
(十一)压实疾病防控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督促托育机构压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预防控制传染病,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医育融合”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抓好本辖区内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功能区)要至少选择1家医疗卫生机构,立足实际探索促进医育融合的有效形式,加强扶持指导,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工作效能。各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医育融合统筹衔接、服务落地与问题化解,确保各项任务高效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级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持续提升医育融合服务的可及性、覆盖面与可持续性,全力推动我市医育融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婴幼儿签约服务包
附件
婴幼儿签约服务包
服务项目
3月龄
6月龄
8月龄
12月龄
18月龄
24月龄
30月龄
36月龄
幼儿体检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
体格体检
★
★
★
★
★
★
★
★
血常规(或血红蛋白)检测
★
★
★
心理行为发育评估(预警征)
★
★
★
★
★
★
★
★
听力筛查(行为观察)
★
★
★
★
★
★
★
★
视力筛查(眼外观、视物行为观察)
★
★
★
★
★
★
★
★
建立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
★
★
★
★
★
★
★
健康指导
科学喂养
★
★
★
★
★
★
★
★
合理膳食
★
★
★
★
★
★
★
★
生长发育
★
★
★
★
★
★
★
★
疾病预防
★
★
★
★
★
★
★
★
预防伤害
★
★
★
★
★
★
★
★
口腔保健
★
★
★
★
★
★
★
★
中医药健康
★
★
★
★
★
★
眼及视力保健
★
★
★
★
★
★
★
★
注:婴幼儿免费享受,★表示可免费享受该服务项目1次,体格检查项目:体重、身长、头围、前囟、五官、肢体、胸部、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