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1-0070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济南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函〔2021〕99号)要求,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范畴,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满足社会对医疗护理服务新需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在前期大量调研、座谈和专家咨询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试点范围、试点内容、保障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六部分。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制度、服务规范、运行机制等,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优化全市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居家护理、居家康复、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提升护理人员职业价值,充分调动护理人员工作和学习积极性,培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增强护理队伍职业自豪感。

(二)试点范围。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鼓励三级综合医院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三)试点内容。

1.医疗机构资质要求:试点医疗机构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护理人员资质要求:需要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且通过派出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提供气管切开护理等专业性较强的专科护理服务项目的护士应当取得市级以上相关专业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2.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人群,主要为出院患者、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孕产妇、残疾人、疾病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包括与基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人群。

3.服务项目。医疗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和群众需求,参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的五类服务项目清单(详见《实施方案》中项目清单),在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并公示本单位“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不得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一是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二是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三是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四是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4.服务平台。医疗机构可自主研发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5.服务收费。医疗机构上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可以收取家庭护理出诊费,同时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护理费用。家庭护理出诊费(每名护士每半日收取一次)收费编码130600003,价格由派出医疗机构依据成本自主确定。护理费用执行派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另设项目和定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价格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要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费用分配,除耗材成本支出外,应重点考虑护士个人报酬,鼓励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二是做好患者情况综合评估;三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四是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五是保障护理人员安全;六是有效衔接社区资源;七是加强指导和监管。

(五)实施步骤。实施步骤分为启动阶段(2021年6月中旬前)、实施阶段(2021年6月下旬至11月)、评估阶段(2021年12月)。

    (六)工作要求。一是提高认识,积极试点。二是广泛宣传,正确引导。三是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四是加强监管,有序推进。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王朝阳,电话:66607366。


    正式文件链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