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18-0107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8-10-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8-0260003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助推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卫发〔2018〕62号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医疗机构,二级以上行业系统医院:
《济南市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助推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市法制办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
济南市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助推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激发医疗康养产业新动能,助推打造具有泉城特色的济南国际医疗康养名城,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准入,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为此,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放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限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重点引进高水平高层次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全面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审批材料和程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审批申请材料和程序凡缺乏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加强与工商、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间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切实避免审批互为前置、申请人反复跑腿的现象。
三、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四、放宽专科医院诊疗科目设置要求。专科医院在设置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情况下,具备条件的,可以延伸设置与所属专业相关的科室,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
五、放宽诊所诊疗科目设置要求。从重点审核设施设备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相应诊疗科目的医师具备规定条件下,将诊所诊疗科目设置数量从1个扩大到4个。
六、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将部分变更事项改为“马上办”。在医师(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和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马上办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等事项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实行“马上办”。
七、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医疗机构按照电子化注册程序办理本单位医师、护士注册事项,鼓励医师、护士通过电子化注册个人管理端办理相关业务。
八、全面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两证合一”。举办“两证合一”适用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证合一”适用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二级及以下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护理中心、护理院、护理站、康复医疗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申请人均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程》规定的受理权限和要求,向有关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提交执业登记申请。
九、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向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的医师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相应的发证机关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注明加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已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妇产科医师,可以向核发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按照上述要求加注相应内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非“妇产科专业”医师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不在本次“两证合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鼓励和支持医生集团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已注册并拟执业于医生集团的医师,应依法申请办理多执业机构备案。相关医疗机构可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看本机构内医师的多点、多机构执业情况。
十一、深化容缺受理。允许申请人在具备审批事项基本条件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主要申请材料情况下,虽然次要条件或材料欠缺,由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审查书面承诺,市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容缺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出具《受理通知单》,载明容缺材料,申请人在事项办结,发证前补齐所有材料后,颁发审批文件(证、照)。
十二、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制,提高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现行政服务的便捷化、便民化。
十三、实行多事项集成办理。执业医师办理执业注册时可同时办理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并放开注册多执业地点数量的限制。
十四、鼓励发展健康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健康服务产业体系,建立健康服务业功能型平台和项目,鼓励形成一大批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社会办医品牌,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
十五、对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实施备案管理。
十六、支持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连锁化发展。
十七、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办医的方式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本措施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