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0-0077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5-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标题: 《济南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南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济南市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切实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指南。

二、重点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和办理依据。

第四条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要求托育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准备十二项材料。

第六条规定了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明确了备案流程: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

第八条注意事项:第一类是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情况;第二类是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1.托育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并重新备案。2.托育机构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托育机构备案书》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属地化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托育机构有停业、歇业、未备案、被取消备案或收回《托育机构备案书》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规定了备案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第十条规定了拟申请备案的申请人(单位)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济南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自2020年5月1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指导各区县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