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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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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15:17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企业反映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以及行政检查乱作为等问题突出,给企业造成不小的迎检负担,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检查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2023年6月,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济南、青岛等8市和烟台市福山区等4县(区)开展试点。随后,济南市司法局印发《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和历下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莱芜区等5区开展试点。按照省市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卫生领域进行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

二、出台目的

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以及行政检查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营造主动服务、规范检查、无事不扰的执法环境。

三、实施范围

 职业卫生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四、具体举措

(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按照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原则,对涉企检查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我市“码上监督”小程序,广泛收集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诉求。

(二)推进精准执法检查。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执法监管机制,逐步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结合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对企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综合风险甲类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综合风险较高以及近3年内有新发职业病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推行非现场检查。在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防控、智慧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规范检查等方面探索创新,以技术手段切实减少现场检查、强化监管效能。

(四)开展送法助企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职业健康帮扶,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帮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单晓琴  电话:517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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