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9058A/2023-01123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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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卫中医综合发〔2023〕7 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卫中医综合发〔2023〕7号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教体局、文化和旅游局,委属(管)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根据《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暂行管理办法》(鲁卫中医药政法字〔2022〕1号)、《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弘扬传承工程实施方案》(鲁卫中医药政法字〔2021〕1号)、《中医药文化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号)、《济南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济卫中医综合发〔2022〕6号)等要求,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中医药文化基地”)评选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中医药文化传播功能,助力打造“扁鹊故里”中医药文化名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是指经市级评选公布的对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历史遗迹、文物古迹、非遗传承基地、中医药老字号,或者有较大规模、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或展示、展陈场所。
第三条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评选管理,同时负责市属单位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区属单位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分类和标准
第四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场馆类。指规模较大、中医药文化主题突出的各类场馆,包括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体验(场)馆、中医名人名家纪念馆等。
(二)遗址遗迹类。指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遗址遗迹,以及与遗址遗迹相关、有一定中医药文化资源的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中医药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中医药文化主题公园、特色风景区等。
(三)教育科研机构类。指依托教育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药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
(四)医疗机构类。指在医德医风、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的中医医院和提供中医药特色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内的中医文化景观、展览馆、标本室、文化长廊、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
(五)企业类。指中医药老字号、非遗传承基地或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制药、种植养殖等企业,包括企业内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展陈或体验场所等。
第五条 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基本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申报评选
第六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组建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第七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评选采取申报制,达到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且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突出的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申请条件说明,对照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图片、视频等必要材料。
第九条 申报推荐。区属单位向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推荐。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评选命名。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组建专家组,对各区县(功能区)、有关市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现场评估单位,然后进行现场评估,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估结果确定拟入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认定命名。
第四章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要加强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宣传教育阵地、队伍、平台、制度等建设,提高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能力;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医药文化活动,常态化向社会开放;要积极承担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校外实习基地责任,建立中小学生开放日。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分别做好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对基地发展予以支持;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中医药文化建设进行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年底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定期评估采取基地自评与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优秀”的予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评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命名:
(一)自愿放弃基地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期评估和复评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市文化基地情况的。
第十六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文化基地职能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取消或撤销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机构不得再使用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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