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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中医药文化基地”)评选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中医药文化传播功能,助力打造“扁鹊故里”中医药文化名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是指经市级评选公布的对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历史遗迹、文物古迹、非遗传承基地、中医药老字号,或者有较大规模、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或展示、展陈场所。 第三条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评选管理,同时负责市属单位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区属单位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分类和标准 第四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场馆类。指规模较大、中医药文化主题突出的各类场馆,包括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体验(场)馆、中医名人名家纪念馆等。 (二)遗址遗迹类。指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遗址遗迹,以及与遗址遗迹相关、有一定中医药文化资源的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中医药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中医药文化主题公园、特色风景区等。 (三)教育科研机构类。指依托教育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药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 (四)医疗机构类。指在医德医风、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的中医医院和提供中医药特色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内的中医文化景观、展览馆、标本室、文化长廊、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 (五)企业类。指中医药老字号、非遗传承基地或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制药、种植养殖等企业,包括企业内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展陈或体验场所等。 第五条 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基本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申报评选 第六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组建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第七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评选采取申报制,达到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且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突出的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申请条件说明,对照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图片、视频等必要材料。 第九条 申报推荐。区属单位向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推荐。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评选命名。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组建专家组,对各区县(功能区)、有关市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现场评估单位,然后进行现场评估,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估结果确定拟入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认定命名。 第四章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要加强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宣传教育阵地、队伍、平台、制度等建设,提高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能力;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医药文化活动,常态化向社会开放;要积极承担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校外实习基地责任,建立中小学生开放日。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分别做好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对基地发展予以支持;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中医药文化建设进行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年底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定期评估采取基地自评与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优秀”的予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评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命名: (一)自愿放弃基地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期评估和复评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市文化基地情况的。 第十六条 市中医药文化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文化基地职能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取消或撤销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机构不得再使用市中医药文化基地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基本标准 2.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济南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基本标准 一、场馆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以展示中医药为主题,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突出济南市“扁鹊故里”中医药文化特色和优势,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知识、历史人物及事件的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表述规范、准确。有《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教内容。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中医药创意产品及研究论著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有专用参观场所。大型综合性展馆用于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中医药院校内的中医药博物馆室内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00平方米;传统老字号、中医药名人纪念馆用于中医药文化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00平方米;中医研究机构和中医医院内设立的博物馆室内展厅面积原则上不小于40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或项目。有一定数量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或中医药服务,数量不少于总展品的10%。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2.年参观人数不少于8000人次。 3.在重大节日、卫生健康重要纪念日及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免费开放。 (四)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专项经费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固定比例,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2.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4.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 5.有继续教育制度,基地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中对《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组织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有计划组织开展特色鲜明、效果突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4.与所在地的社区、街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 6.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少于2篇。 二、遗址遗迹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知识及历史人物、事件的相关介绍、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且表述规范、准确。有《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教内容。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展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并配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2.有互动体验类设施和项目,可供游客演示、互动、体验。定期更新、补充,设施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 (三)开放接待 1.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2.年参观人数不少于8000人次。 3.在重大节日、卫生健康重要纪念日及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四)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专项经费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固定比例,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2.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4.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 5.有继续教育制度,基地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中对《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组织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有计划组织开展特色鲜明、效果突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4.与所在地的社区、街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少于2篇。 三、教育科研机构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以展示中医药为主题,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突出济南市“扁鹊故里”中医药文化特色和优势,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知识、历史人物及事件的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表述规范、准确。有《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教内容。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中医药创意产品及研究论著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种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展教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500平方米;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艺中心、技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5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展品外,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数量不少于总展品的30%。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种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年开放天数不少于90天;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艺中心、技术中心等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 2.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3.在重大节日、卫生健康重要纪念日及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四)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经费和保障措施,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2.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4.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组织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有计划组织开展特色鲜明、效果突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4.与所在地的社区、街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 6.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少于2篇。 四、医疗机构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在医德医风、名医名家学术经验传承、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等方面有典型意义。突出济南市“扁鹊故里”中医药文化特色和优势及本基地特点,展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相关的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且内容表述规范、准确。有《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教内容。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中医药创意产品及研究论著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二)场地设施 1.医疗机构内的中医药文化景观、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展教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不少于80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或项目。有一定数量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或中医药服务,数量不少于总展品的10%。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2.年参观人数不少于8000人次。 3.在重大节日、卫生健康重要纪念日及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四)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经费和保障措施,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2.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4.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 5.有继续教育制度,基地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中对《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组织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有计划组织开展特色鲜明、效果突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4.与所在地的社区、街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 6.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少于2篇。 五、企业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在传承发展传统技艺、医德医风等方面有典型意义。突出济南市“扁鹊故里”中医药文化特色和优势及本基地特点,展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相关的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且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及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中医药文化知识、展示企业文化的宣传教育展厅等参观活动场所,宣传教育展厅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不少于40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或服务。有一定数量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或中医药服务。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2.年参观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3.在重大节日、卫生健康重要纪念日及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四)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专项经费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固定比例,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2.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4.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4人以上。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组织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有计划组织开展特色鲜明、效果突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4.与所在地的社区、街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 6.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少于2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