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58A/2025-0059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6-20 发布日期: 2025-06-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给予张志忠开除处分的决定
- 发文字号: 济卫发〔2025〕6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给予张志忠开除处分的决定
张志忠,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山东济南人,大学文化,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系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5年4月15日被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张志忠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和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决定给予张志忠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